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宿舍日常管理,維護學生宿舍正常秩序,營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(huán)境,根據(jù)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(guī)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)、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》、《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》、《廣西工程職業(yè)學院學生手冊》,結合學校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適用于廣西工程職業(yè)學院在校全日制普通??粕奚峁芾怼?/p>
第三條 學生宿舍管理堅持思想教育和管理服務相結合,以“強化管理、預防為主”為基本原則,進一步加強協(xié)作、明確職責,建立各部門齊抓共管、共同維護學生宿舍文明安全的長效機制,避免各類安全事故發(fā)生,確保學校正常的教學、生活秩序和安全穩(wěn)定。
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能
第四條 學校成立“廣西工程職業(yè)學院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”,全面負責學生宿舍管理工作。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主任、副主任由有關校領導擔任,委員由學生工作處、校團委、后勤管理中心、保衛(wèi)處、各二級學院主要負責同志擔任。
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,掛靠在學生工作處。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負責同志擔任。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日常管理工作。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是學校學生宿舍管理的領導機構。委員會各組成部門接受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領導,各相關部門和二級學院負責人為本部門宿舍管理第一責任人,按照“誰主管誰負責”的原則,明確分工,厘清職責,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。
第五條 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:
(一)制定和修改宿舍管理規(guī)定;
(二)對學生宿舍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、措施及問題進行決策;
(三)監(jiān)督檢查宿舍經(jīng)營、管理、服務和收費等事項;
(四)協(xié)商解決學生、學校和宿舍管理部門之間的矛盾和糾紛;
(五)維護學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。
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宿舍管理工作的統(tǒng)籌協(xié)調,是組織各二級學院對學生進行行為規(guī)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責任單位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,協(xié)調、執(zhí)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;
(二)協(xié)調各部門和各二級學院開展學生宿舍內部安全、衛(wèi)生、文明教育和“文明宿舍”檢查評比工作,提高學生安全防范意識,倡導文明健康的宿舍文化生活;
(三)加強學生行為規(guī)范管理,組織開展相關活動,對違反宿舍管理規(guī)定的學生進行教育與處理;
(四)負責學生宿舍的分配、調整、退宿、換宿和日常管理以及做好學生校外住宿的審批工作,學生宿舍分配應按院部、年級、班級集中住宿的原則進行,少數(shù)民族學生不單獨安排宿舍;
(五)選拔、培訓學生宿舍管理人員,實行24小時值班制,組織宿舍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宿舍檢查,及時查處違章電器和違章用品;
(六)制定學生宿舍管理細則,嚴格學生宿舍住宿管理,除本校學生外禁止安排其他人員入住,如有特殊情況須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批準后辦理;
(七)落實輔導員深入學生宿舍制度,加強輔導員宿舍樓值班管理。
第七條 校團委是負責學生宿舍文化活動組織開展、宿舍文明養(yǎng)成的責任單位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,執(zhí)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;
(二)協(xié)調開展宿舍文化節(jié)等宿舍文化活動,培育積極、向上、溫馨的宿舍文化;
(三)加強學生宿舍安全知識宣傳;
(四)組織開展大學生宿舍文明養(yǎng)成教育;
(五)配合開展“文明宿舍”檢查評比工作,促進學生養(yǎng)成良好的生活、衛(wèi)生習慣。
第八條 后勤管理中心是負責學生宿舍服務、管理的責任單位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,執(zhí)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;
(二)負責學生宿舍樓基本設施的管理和日常維護工作,負責宿舍樓內部公共區(qū)域的衛(wèi)生保潔;
(三)負責學生宿舍的水電供應、維修等后勤保障工作,定期對學生宿舍供水、供電線路等設施進行安全檢查,及時更換不合格設備,采取切實措施加強學生宿舍安全用水、用電管理;
(四)對宿舍樓相關設施、宿舍管理服務工作進行全方位、多角度徹底排查,對排查出來的隱患和問題要列出清單,建立臺賬,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;
(五)其他有關學生宿舍服務、管理工作。
第九條 保衛(wèi)處是督查學生宿舍消防、治安安全的責任單位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,執(zhí)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;
(二)在學生宿舍樓內設置監(jiān)控設備,負責監(jiān)控設備的運行、維修及監(jiān)控資料的存儲,更新學生宿舍各種安全設施;
(三)定期對學生宿舍樓內消防設施、安全通道進行檢查,及時配齊消防設施和更換消防器材;
(四)指導、配合相關單位組織消防安全演練;
(五)查處在校園內售賣禁用、劣質電器的商戶;
(六)加強學生生活園區(qū)安全巡邏,深入排查安全隱患;
(七)對學生宿舍消防、治安安全等進行全方位、多角度徹底排查,對排查出的隱患和問題要列出清單,督促相關部門建立臺賬,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進行整改;
(八)其他有關學生宿舍消防、治安安全工作。
第十條 二級學院是學生行為規(guī)范管理和安全教育的直接責任單位,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貫徹落實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決定,執(zhí)行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安排;
(二)組織開展學生宿舍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,提高學生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事件處理能力;
(三)培育積極、向上、溫馨的宿舍文化,積極配合開展“文明宿舍”檢查評比工作,促進學生養(yǎng)成良好的行為和生活習慣;
(四)組織實施輔導員深入學生宿舍制度、輔導員夜間值班制度,及時發(fā)現(xiàn)安全隱患,嚴查學生外宿等情況;
(五)定期開展學生宿舍內部安全、衛(wèi)生和文明檢查,并做好記錄;
(六)及時、準確向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上報學生宿舍安全隱患和安全事故;
(七)及時、妥善處理本學院學生宿舍各種突發(fā)事件和安全事故;
(八)嚴格校外住宿審批管理工作。
第十一條 各部門要按照相應職責,把學生宿舍安全放在重要位置,切實履行維護學生宿舍安全穩(wěn)定的責任。
第十二條 學生宿舍設宿舍管理員,由學生工作處選聘、管理和考核。
第十三條 學校充分發(fā)揮學生自我服務、自我監(jiān)督、自我管理的作用,成立“廣西工程職業(yè)學院學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員會”,成員由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從學生干部中選拔產(chǎn)生。學生宿舍自治管理委員會屬于學生自治組織,在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指導下開展工作,反映學生的意見和要求,參與學生宿舍的管理服務,監(jiān)督學生宿舍管理規(guī)定的執(zhí)行。
第三章 學生校外住宿管理
第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學生宿舍內住宿。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學生宿舍以外居住的,應填寫《廣西工程職業(yè)學院學生外宿申請表》,經(jīng)學生家長、所在院系輔導員和主管院領導簽字同意,并經(jīng)學生工作處以及分管學生工作校領導簽字蓋章,備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。
第十五條 各學院應當加強對在校外住宿學生的管理,準確掌握在外住宿學生人數(shù)、地址及聯(lián)系方式,并報學生工作處備案。
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外居住期間,應當遵紀守法。學生在校外居住期間出現(xiàn)問題的,由本人和家長承擔相關責任。
第四章 獎懲制度
第十七條 住宿學生應積極配合學校對宿舍設施、安全、衛(wèi)生的檢查。學生在宿舍內的表現(xiàn)將直接納入學生綜合測評、品德鑒定等工作中,并與個人、班級、學院等評先評優(yōu)資格掛鉤。
第十八條 學校鼓勵學生自覺養(yǎng)成講文明、講衛(wèi)生、團結互助、熱愛集體的良好作風,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定期開展學生宿舍安全、衛(wèi)生檢查。
第十九條 對在維護學生宿舍安全、文明、健康、和諧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或個人,學校將給予表彰和獎勵。
第二十條 學生在宿舍有存放、使用禁用電器、私拉亂接電線、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等違反宿舍管理規(guī)定或其他違反校規(guī)校紀的行為,給予當事學生以下相應的紀律處分,并取消年度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(一)在宿舍存放和持有違章電器的給予警告處分;在宿舍內私拉電線和使用違章電器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;在宿舍使用明火、焚燒物品的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二)在宿舍飼養(yǎng)寵物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(三)在宿舍酗酒、吸煙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四)攜帶有毒、有害、易燃、易爆物品和刀具兇器等進入宿舍的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五)在宿舍尋釁滋事、打架斗毆者,對參與打架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,對組織策劃者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六)未經(jīng)批準,隨便調換、私自占用學生宿舍或出租床位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未經(jīng)批準,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七)正常休息期間,在宿舍內聚眾喧嘩、打鬧以及舉辦活動聚會,經(jīng)批評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八)凡用麻將、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,一經(jīng)發(fā)現(xiàn),沒收其賭具和賭資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;組織賭博者,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上處分。
(九)收看和傳播淫穢書刊、網(wǎng)頁、錄像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,經(jīng)教育不改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十)通過網(wǎng)絡、手機短信等方式傳播虛假信息、不良信息、泄密或對計算機系統(tǒng)、網(wǎng)絡進行攻擊者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。
(十一)破壞宿舍環(huán)境衛(wèi)生,在宿舍內燒紙,亂扔果皮、紙屑,不及時清掃本宿舍垃圾或向窗外和走道上潑水、扔垃圾、倒剩湯剩飯等,擾亂學校宿舍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行為者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對內務臟、亂、差的宿舍,將下發(fā)整改通知書,限期整改,在期限內仍不整改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對該宿舍作停水停電處理,直至整改達標后方可供水供電。
(十二)擾亂宿舍管理秩序,在宿舍內播放高音喇叭、聊天、奏樂器、使用音響、電視、電腦等,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,經(jīng)教育不改者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。
(十三)在宿舍內擅自裝修;刻畫、涂抹、張貼、弄臟室內外墻壁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根據(jù)市場維修價格承擔所有的維修費用。
(十四)在公寓內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營銷活動(如:宣傳、散發(fā)、張貼廣告、啟事者,代理、招攬生意者,上門推銷、擺攤設點、銷售貨物、從事傳銷活動等)者,視其情節(jié)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(十五)擅自移動、挪用、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;因移動、挪用、損壞消防器材或安全設施者造成嚴重后果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。
(十六)男女生不能互串宿舍,不服從管理和無理取鬧者,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及以上處分;在宿舍留宿異性或在異性宿舍過夜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,同宿舍其他人知情不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。
(十七)嚴禁學生晚歸、不歸。對未經(jīng)批準晚歸、不歸者,輔導員應及時批評教育,屢教不改者按累計次數(shù)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。一學期內無故晚歸累計達3次給予警告處分,6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,9次以上視其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一學期內無故不歸累計達2次者給予警告處分,3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,6次以上視情節(jié)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未經(jīng)批準晚歸、不歸者在晚歸、不歸期間,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當事人自行承擔。
(十八)其它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,視其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造成公私財物損壞的,應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;對于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,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學生發(fā)生上述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根據(jù)檢查結果給予該生輔導員通報批評,并在輔導員工作綜合考評中予以扣分。一學年內被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的,取消該生輔導員全年的評優(yōu)評先資格。
第二十一條 對于因學生管理工作不力、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,學校將追究學生工作處和相關二級學院有關人員的責任。對于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,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二條 對于在校團委牽頭組織的學生宿舍文化活動中出現(xiàn)安全事故的,學校將追究校團委相關人員責任。對于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,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三條 對于因學生宿舍水電設計、安裝等宿舍服務不到位、基本設施維護更換不當、住宿管理不嚴等引發(fā)安全事故的,學校將追究后勤管理中心相關人員責任。對于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,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對于使用單位發(fā)現(xiàn)上報的治安、消防隱患,如消防器材、監(jiān)控設施缺失、治安防范漏洞等問題,保衛(wèi)處未進行及時整改維護而引發(fā)安全事故的,學校將追究保衛(wèi)處相關人員責任。對于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員,學校將把有關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五條 學生有違反本相關規(guī)定的行為,但情節(jié)輕微,不足給予處分的,應由學生所在院系給予通報批評,監(jiān)督其改正錯誤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六條 本規(guī)定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,原《廣西工程職業(yè)學院學生宿舍管理制度》(桂工程院〔2010〕31號)同時廢止。
第二十七條 本規(guī)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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