• <dfn id="cy2uw"></dfn>
    <strike id="cy2uw"><input id="cy2uw"></input></strike>
    <abbr id="cy2uw"></abbr>
  • <code id="cy2uw"></code>
    <ul id="cy2uw"></ul>
  • 您當前的位置:首頁 > 招就辦 > 招生信息網(wǎng) > 招生快訊

    高考違紀作弊有什么處罰?自治區(qū)招生考試院為您解答!

    2023-05-30 09:14:07 | 瀏覽:

    發(fā)布者:劉忠鈺  來源:廣西招生考試院

      今年高考即將舉行,為防范考生替考和攜帶手機等非考試物品進入考場等違規(guī)行為,切實維護高考公平公正,今年我區(qū)將采取“智能安檢門”安檢、無線信號屏蔽、人臉識別、視頻監(jiān)控、金屬探測、無線隱形耳機探測等多種科技手段嚴防考試違紀作弊行為。同時,加強考生進入考點、考場的安全檢查力度,在考生進入考點、考場時實行“2次人工+1次‘智能安檢門’”安檢模式,嚴防考生攜帶手機進入考場實施作弊行為。

      自治區(qū)招生考試院特別提醒考生,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(教育部令第33號)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對考生考試違紀、考試作弊、擾亂考試秩序等行為有明確的認定標準及處罰措施,請考生務必提高法律意識,自覺遵守考場規(guī)則,誠信應考,切勿以身試法。一起來看看!

      一、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,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。

      (一)攜帶規(guī)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
      (二)未在規(guī)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;

      (三)考試開始信號發(fā)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(fā)出后繼續(xù)答題的;

      (四)在考試過程中旁窺、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;

      (五)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(nèi),喧嘩、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;

      (六)未經(jīng)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;

      (七)將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,下同)、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;

      (八)用規(guī)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(guī)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、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;

      (九)其他違反考場規(guī)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。

      二、考生違背考試公平、公正原則,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,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、各科成績無效。

      (一)攜帶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的材料或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;

      (二)抄襲或者協(xié)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(nèi)容相關的資料的;

      (三)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;

      (四)攜帶具有發(fā)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;

      (五)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;

      (六)故意銷毀試卷、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;

      (七)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號等信息的;

      (八)傳、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、答卷、草稿紙的;

      (九)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、考試成績的行為。

      三、教育考試機構、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(fā)現(xiàn)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,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、各科成績無效。

      (一)通過偽造證件、證明、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、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;

      (二)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;

      (三)考場紀律混亂、考試秩序失控,出現(xiàn)大面積考試作弊現(xiàn)象的;

      (四)考試工作人員協(xié)助實施作弊行為,事后查實的;

      (五)其他應當認定為作弊的行為。

      四、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,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,如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之一的,應當終止其繼續(xù)參加本科目考試,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;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的,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;構成犯罪的,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并追究刑事責任。

      (一)故意擾亂考點、考場、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;

      (二)拒絕、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;

      (三)威脅、侮辱、誹謗、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、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;

      (四)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;

      (五)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。

      五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視情節(jié)輕重,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;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,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。

      (一)組織團伙作弊的;

      (二)向考場外發(fā)送、傳遞試題信息的;

      (三)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;

      (四)偽造、變造身份證、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,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。

      六、在校學生、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,由學校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嚴肅處理,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。

      (一)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;

      (二)組織團伙作弊的;

      (三)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、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。

      七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(九)》明確了與考試相關的4種違法犯罪行為:

      (一)在法律規(guī)定的國家考試中,組織作弊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情節(jié)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

      (二)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,依照前款的規(guī)定處罰;

      (三)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試題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(guī)定處罰;

      (四)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(guī)定的考試的,處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

      6月5日9:00至10日10:00,自治區(qū)招生考試院將設立高考舉報電話??忌绨l(fā)現(xiàn)考試違紀作弊行為,可撥打電話舉報:0771-5338937、0771-5337897,自治區(qū)招生考試院將及時予以處理。

      此文來源于廣西招生考試院。

    Copyright© 2007.4-2025.4 版權所有 廣西工程職業(yè)學院   網(wǎng)站備案/許可證號:桂ICP備08102409號-1  桂公網(wǎng)安備45102302000022  維護:網(wǎng)電中心

    學校地址:廣西平果市大學城大學路1號 電話:0776-5680888 郵編:531499

    校辦電話:0776-5588685/5588681傳真5588696

         

    學校微信

    一区二区狠狠色丁香久久婷婷,看的片a一级在线观看,制服丝袜人妻在线无码老少,国产99热在线这里只有精品
  • <dfn id="cy2uw"></dfn>
    <strike id="cy2uw"><input id="cy2uw"></input></strike>
    <abbr id="cy2uw"></abbr>
  • <code id="cy2uw"></code>
    <ul id="cy2uw"></ul>